| 不正当升学竞争是一个新概念,认识它的最好办法是把它与另外两个概念进行比较。片面追求升学率、应试教育和不正当升学竞争都是对我国基础教育同一种顽疾的命名。疾病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疾病的认识水平,也渗透着治疗的思路,值得作一番探究. “不正当升学竞争”是对经济领域中法律概念的一种借鉴。升学竞争有正当升学竞争与不正当升学竞争之分,正如经济领域中竞争有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之分。正当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既充分维护自身的竞争自由,也不妨碍他人的竞争自由;正当竞争是一种平等竞争,即参加竞争的各方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存在任何特权的竞争;正当竞争是一种符合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的竞争。当然,正当竞争也必然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经济繁荣和发展的竞争。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一种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直接后果必然有损于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必然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第二,具有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性。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它诚实经营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他人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此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还表现在它往往会直接和间接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方面的损害。第三,具有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不正当竞争通过弄虚作假、欺诈引诱等经营手法,误导消费者,扭曲了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打击了正当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妨碍了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不正当升学竞争是指那些为取得竞争优势,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损害了其它升学竞争者以及儿童和社会整体利益,破坏了正常升学和教育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不正当升学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在侵犯了儿童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其它升学竞争者的权益。如违规布置过多的作业,延长学习时间的行为,就侵占了儿童的睡眠、休息和自主活动的时间;采用成绩排名,示众等羞辱手段逼迫学生追求分数的行为,不侵犯了儿童的人格与尊严。这些为取得竞争优势而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在侵犯了儿童利益的同时,也伤害了其它所有采用正当手段开展升学竞争的学校与家庭。第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也损害了其它升学竞争者利益的行为。如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课,违规缩减德育、科学实验、音体美等学科课时的行为,既影响了国民素质提高,降低了国家的综合竞争力,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其它升学竞争者的利益。第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损害其它升学竞争者的利益,如通过贿赂手段争取优秀生源、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利用行政或其它手段限制优秀学生报考他校、高考移民、鼓励考试作弊等等。 在外延上,不正当升学竞争,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基本一致,但在内涵上,也就是观察角度、概括侧重点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 1、强调了行为的违法性。“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是认为教育者的教育理念出了问题,教育除了要完成升学任务外,还有许多其它方面的任务,不能只盯住一点,而忘了其它要求。“应试教育”是在讲教育目的不是应试,而是要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这两个概念都只是在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层面上考虑问题。“不正当升学竞争”则关注行为的性质,认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应该接受法律的规范。“不正当升学竞争”的概括比前两种方式都来得严厉,而且让被批评者不易辩驳。 2、揭示了升学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伤害身边人的利益(如学生),而且伤害了竞争区域中所有其它竞争者利益。任何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都损害了其它竞争者的利益。当一所学校侵占自己学生的休息、娱乐和睡眠时间,逼迫他们过度学习时,它不仅侵犯了这所学校儿童的利益,它实际上还损害了竞争区域内所有儿童的利益,也损害了竞争区域内所有学校的利益。 “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应试教育”都没有这一层含义。 3、突显了政府反不正当升学竞争的责任。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往往是政府对学校和教育者的单向要求。“反不正当升学竞争”则是双向的。不正当升学竞争是违法的,政府有权要求学校和教育者放弃这些行为;同时,政府又有责任保证竞争区域内其它升学竞争也都放弃不正当升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以保证守法的学校和教育者利益不受伤害。放弃不正当升学竞争行为是学校和教育者的责任,而全面治理不正当升学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升学和教育秩序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现在比较清楚了,对于基础教育存在的这个顽症有三个不同的命名,或者说有三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外延上都基本相同,但在内涵上有很大的差别。不同的命名,意味着不同的概括方式,不同的观察角度、不同的知识背景,更重要的是,它引导人们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法。 笔者对这三种命名的研究有明确的意图,就是建议放弃“应试教育”,启用“不正当升学竞争”这个概念。 “应试教育”的缺陷太大,引起的误解太多,给人们的交流带来了不少的麻烦。既然在政府文件中已停止使用这个概念,在学术研究和日常实践中也应淡化这个概念。 “片面追求升学率”虽然没有大的毛病,不会误伤正确的东西,也不会引起误解。但是,它缺乏力度,对坏东西的态度过于温和,对长期困扰基础教育这个顽症,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一声“片面”。 “不正当升学竞争”对坏东西的打击符合准且狠的标准。“不正当升学竞争”给正当升学竞争预留了空间,不会误伤正确的东西;“不正当升学竞争” 揭示了这种行为的违法和侵权的特征,定性精准有力,刺穿长期裹在这种行为外表上的保护膜(为了孩子好,这是教育的需要),直指病灶,让被批评者无法诡辩;“不正当升学竞争”内涵丰富,揭示了升学竞争者之间,升学竞争者与儿童、升学竞争者与社会、升学竞争者与政府之间的多向关系。因此,这个概念的使用,有助于提高对病症的诊断水平,也有利于找到正确的治疗方案。 换一个命名引进一个概念,真的有那么神奇功效吗?其实这也没有什么神秘之处。表面上的换名过程,实质是一个学习和利用经济学、法学等学科长期所积累知识成果的过程。不正当升学竞争是教育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特性,也是一种形式的侵权行为,而经济学、法学等学科对此有深入的研究。可以这样理解,“不正当升学竞争”是沟通多学科的桥梁,采用“不正当升学竞争”意味着对基础教育的这个顽疾的多学科联合攻关。但愿这种联合攻关能够成功。 本文引自博客:http://blog.cersp.com/7898299/1092926.aspx |